为加强机关管理,规范考勤工作,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要事先申明理由,认真填写请假条,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将请假条送办公室报备,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二、请假审批程序。常委会副主任(包括非领导)请假或外出离开正蓝旗应及时向常委会主任请示;“五委一室”主任、副主任请假不超过1天的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请示,离开正蓝旗或超过1天的向常委会主任请示;工作人员请假或外出离开正蓝旗不超过2天的向委办主任请示, 5天以内的向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请示,5天以上向常委会主任请示,超过7天的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办理。遇紧急事项时允许口头报送;外出行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备。
在国家法定假期(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双休日外出,向分管副主任、常委会主任请示并报备手续。
三、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也应按上述程序请销假。因病请假5天以上的,应出示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执行;病假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违反请假制度的处理办法。一年之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的,以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六、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