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档范围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发的:人常发、人常办发、人常办厅字等文件;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大办公厅制发的:内常发、内常办发、内常厅发、明传电报等文件;盟人大、盟人大工委办制发的:内人常锡发、内人常锡办发等文件;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制发的:蓝人常发、蓝人常办发等文件由秘书负责整理建档;
(二)全国人大、自治区人大和盟人大领导同志来我旗视察工作时形成的材料(包括录音、照片)等由办公室秘书负责整理建档;
(三)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自治区人大和盟人大工委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秘书负责整理建档;
(四)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制发的:蓝人常发、蓝人常办发、发电、函等文件,由办文人员负责整理建档(以上文件的底稿由负责起草的秘书交办文人员处归档);
(五)常委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文件材料及形成的声像资料由秘书负责整理建档;
(六)常委会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由秘书负责整理建档;
(七)常委会、办公室与其他旗县来往的重要文书材料,由办公室秘书负责整理建档;
(八)需办理的各苏木、镇(场)党委、旗直各部门主送常委会的文件,由秘书负责整理归档;
(九)常委会领导同志学习考察、下乡调研时形成的材料(包括录音、照片等)由常委会领导分管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整理建档;
(十)信息工作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建档,各委员会负责各自的信息档案;
(十一)会计原始凭证、账本、会计报表、预决算等财务方面的文件材料会计人员负责整理建档。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
(一)文书档案:办公室每半年对文件材料按要求整理建档。
(二)会计档案:按要求及时整理建档装订成册,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办公室保管一年。期满后办公室编制会计档案目录,移交档案室保管。
(三)声像档案:声像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编写说明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要素,每半年整理交档案室保管。
(四)档案人员应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档案定期移交旗档案局,并适时提出将到期各种载体档案的销毁申请,对五委一室的整理建档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指导、检查,以确保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