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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2日 来源: 正蓝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正蓝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122日正蓝旗第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正蓝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工作,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和议事效率,确保会议严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服从委的决议、决定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服从服务于全工作大局。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及法律法规,学习人大业务和依法履职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六条 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所在选区选民的联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意见、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反映和报告情况,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全人民的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合理安排会议议程,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审议发言。 

  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及会议内容,确定会期,会期一般为1天;如需延长或调整会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7天前,正式将拟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及相关事项,通知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前,应围绕主任会议确定的常委会审议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旗人大代表及其列席人员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集中民智,认真准备审议发言稿,切实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工作,提高审议发言水平。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认真听取各项报告,围绕会议议题,应积极、充分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对于审议的有关议案,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列席会议人员对审议议题也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草案和报告,由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提议案人会议上作说明或者报告。提议案说明人和报告人,一经确定原则不得变动。 

  “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提请审议议案或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具体,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实事求是,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如果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不满意,须由作报告机关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四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交由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其它工作和活动原则上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十六 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按照《公民旁听正蓝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旁听会议人员,应按时、列席旁听会议中途不得擅离会场无故退会未经批准顶替的,视为缺席会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离开本行政区域内3个工作日以上(包含3个工作日),须向常委会履行请假审批和备案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须经常委会主任同意。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对缺席者进行约谈;连续三次缺席会议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未能发挥组成人员作用的,应按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条 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分管相关工作的副职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其他列席旁听人员一般不得请假,全程列席旁听会议。因故不能列席(旁听)会议或会中退席的,须向常委会主任请假。经同意请假的,请假人要将请假情况报告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务,不得在会场闲谈或无故出入会场, 集中精力开会。与会议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每半年书面通报每次会议的出(列)席、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常委会会议考勤汇总情况和各常委会委员上年度履职总结报告(每年年底前各常委会委员将一年的履职情况进行总结,书面形式报常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学习培训等活动,在活动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常委会反映和报告,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常委会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一府一委两院”认真理。 

  二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旁听)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二十六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七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二十八 制度常委会负责解释。如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二十九 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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