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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大代表履职考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8日 来源: 正蓝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正蓝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正蓝旗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责任意识,提升代表履职能力,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旗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目的是增强代表主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群众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调动代表管理国家事务、依法履职尽责的积极性。

第三条  履职评价对象:正蓝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四条  履职考评内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作用。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例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等。考评基础评分按年度百分制计算,奖励加分加权计入总分。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40分)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程参加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全团审议会议等15分)。

1)全程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计10分,每少一次扣3分,不参加不得分;

2)全程参加全团审议会议的每次计5分,每少一次扣2分,不参加不得分。

2.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积极发表意见10分)。

1)在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会议或全团审议会议上作发言的每次6分,以会议记录为依据;

2)接受大会秘书处安排的新闻媒体采访计4分。

此项累计最高得10分。

3.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5分

1)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10分,其他代表3分;

2)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每提出1件建议,领衔代表8分,其他代表3

3)个人提出建议,每提出1件建议,计7分,2件及以上计15分;未提出建议不分。

此项累计最高得15分。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50分

1.列席旗人大常委会及其他会议3分)。

列席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其他各类会议每次计2分;在会议上发言的计1分。

此项累计最高得3分。

2.自觉开展履职学习,认真参加集中组织的学习培训(6分)。

每参加学习培训1次计3分,年度累计不超过6分,不参加不得分。

3.密切联系选民,认真参加“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办)”组织开展的“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做好归类整理,及时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13分)。

1)代表经常性联系选民,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年内至少进“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办)”接待选民1次及以上,每次计10分;

2)闭会期间提出意见建议,每提交1件计3分。

此项累计最高得13分。

4.积极参加旗人大常委会和苏木镇人大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12分)。

每参加一次活动计8分,在活动座谈会上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计4分。

此项累计最高得12分。

5.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8分)。

按时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次计4分,不参加活动不得分。

此项累计最高得8分。

6.认真填写《人大代表履职手册》,按时递交年度书面履职报告(8分)。

代表按要求填写《人大代表履职手册》计4分,按时递交年度书面履职报告计4分。

(三)奖励加分(10分)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奖励加分。

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3分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计2分,依据评议、测评结果酌情加0—1分。

2.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认真做好辐射带动、助力脱贫攻坚工作(3分)。

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在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帮扶、辐射带动作用,有具体事迹,有典型材料,计2分,被自治区、盟、旗作为典型报道的典型分别加1分、0.8分、0.5分(需有材料支持)。

3.提出议案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4分)。

代表提出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领衔代表计3分,其他代表计1分。

 

第三章  履职考评方法与程序

 

第五条  代表履职考评工作,在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各苏木镇人大、五一种畜场、黑城子示范区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代表履职考评具体工作。

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旗直选区人大代表考评工作,并指导协助苏木镇人大及五一种畜场、黑城子示范区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开展本地区旗级人大代表考评工作。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各苏木镇人大和五一种畜场、黑城子示范区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要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评内容,认真填写《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簿》,详细记录代表的履职情况。各代表小组、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委员会,也要记录与本部门相关的代表履职情况并于年底前汇总到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履职考评采取代表自评、选民测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代表自评:代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认真填写《人大代表履职手册》,每年11月底前递交书面履职报告,为客观公正评价代表履职情况提供依据。

旗直选区代表递交至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苏木镇、场、区旗级代表递交至各苏木镇人大及五一种畜场、黑城子示范区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

(二)选民测评:组织部分选民根据代表日常履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按百分制由选民自行打分。

(三)组织评定: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各苏木镇人大及五一种畜场、黑城子示范区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评内容,参照代表自评和选民测评结果结合代表日常参加活动和履职情况,对照履职考评要求进行评定。

第八条  代表履职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考评程序为:

(一)代表递交《人大代表履职手册》和履职报告。

(二)查看《人大代表履职手册》和《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簿》,走访选民进行测评。

(三)各代表小组、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向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苏木镇人大及五一种畜场、黑城子示范区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反馈所记录的代表履职情况。

(四)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苏木镇人大及五一种畜场、黑城子示范区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分别汇总考评结果,向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审议代表的考评等次。

 

第四章  履职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按照代表自评、选民测评和组织评定分别占20%、40%、40%的比例计算得出代表的综合得分。考评设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综合得分在90分90分以上为优60—89分60分称职60以下不称职

旗人大常委会向各代表小组反馈考评情况,再由代表小组向代表反馈考评结果。

第十条  代表履职考评结果在旗人大常委会上进行通报,并作为评选优秀代表、代表连任或者予以诫勉、劝辞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考评为不称职的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及《正蓝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激励约束退出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二条  代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暂不列入年度考评范围。

第十三条  苏木镇人大主席团对苏木镇人大代表的履职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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