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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7日 来源: 正蓝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正蓝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117日在正蓝旗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蓝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询问和质询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行使询问、质询等权利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询问和质询过程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受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第二章  询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旗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七条  受询问机关接受询问时,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询问人要求回答询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询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询问机关进一步答复。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在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题目,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旗人大代表对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和旗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旗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对询问的题目、对象、目的、原则、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主持人、询问人、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和列席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主持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旗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受询问机关应当派出主要负责人到会接受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经主持人同意,被询问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原则上在开展询问7日前通知受询问机关,受询问机关应当于询问会议举行3日前将涉及询问的工作报告送交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特殊情况除外。办公室应在举行询问会议前送交全体参会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询问会议举行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转交受询问机关。

第十四条  询问活动采取“一问一答”或“随问随答”的方式开展。受询问机关应就询问内容向询问人提供必要的文字材料,并当场全面、详实地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会后将书面答复报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将书面答复转交给询问人。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参会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作为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审议意见的组成部分,交由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受询问机关应当对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办理情况可以组织跟踪检查。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章  质询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旗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和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七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如果一件质询案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可以对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提出,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

  第二十条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书面答复的文件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质询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未在确定时间内答复质询案,或者对再答复仍不满意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以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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