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2日 来源: 正蓝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正蓝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旗人大代表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5名以上基层代表。联系对象一般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代表小组的基层代表,个别代表小组代表人数不够分配的则从其它代表小组调剂补充。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每年联系代表一般不少于两次。基层代表也可以主动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条 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和法律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围绕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听取代表对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我旗贯彻执行情况的反映。
(三)围绕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了解代表对各方面工作以及组织和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代表对来信来访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反映。
(四)听取代表对旗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的反映。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对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反映。
(六)听取和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发挥作用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走访、接待来访、召开座谈会、电话信函、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直接与代表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时,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意见要认真记录,交由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处理。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正蓝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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